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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河与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河,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苏河,男,汉族,1941年8月3日出生,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告:马军,男,回族,年龄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河与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河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苏河。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