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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T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T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73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退休,住大连市西岗区福德街。被告T某某,男,美国国籍,住O.S.DTSTRICT.CODRT.FOR.THECENTRALDIST.OF.CALIFORNIA。原告张某某与被告T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T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12日在大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回美国,被告到美国至今十三年,从未再回中国。本人又无法到美国探亲,到现在与被告无法联系,更重要的是现在根本找不到人。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原告亲戚介绍认识,双方于2000年6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告自述给付被告2万元美金用于被告帮助原告办理出国手续,但被告既没有办理手续也未和原告联系。2000年6月14日,被告回美国,未与原告共同居住和生活,原、被告分居15年,至今原告仍无法和被告联系,夫妻双方没有感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入境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彼此包容,相互理解,有矛盾时及时沟通,才能使夫妻感情稳定及进一步加深。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婚后不久被告就回美国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和居住,至今仍未取得联系,双方分居15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T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被告T某某负担150元,被告T某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世艳代理审判员  陈 佩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