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常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03-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