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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常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03-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