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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玉亮与贾重庆、贾殿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亮,贾重庆,贾殿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59号原告:贾玉亮,男,1942年10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贾重庆,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贾殿连,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原告贾玉亮与被告贾重庆、贾殿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贾玉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玉亮负担。审判长  朱雪峰审判员  董海荣审判员  王庆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建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