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玉亮与贾重庆、贾殿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亮,贾重庆,贾殿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59号原告:贾玉亮,男,1942年10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贾重庆,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贾殿连,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原告贾玉亮与被告贾重庆、贾殿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贾玉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玉亮负担。审判长 朱雪峰审判员 董海荣审判员 王庆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建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