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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青丰村第六村民小组**号,现住冷水江市新华宾馆附近民宅。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周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朋友禹某酒后来到湖南省冷水江市欢乐迪KTV唱歌,其要求服务员开包厢时,周某认为KTV包厢的价格太高,便借着酒劲拍桌子喊:“叫你们老板过来,”并将桌上的电脑推倒,歌厅工作人员潘某上前扶好电脑并向周某解释。但周某不听解释,将潘某打倒在地,歌厅工作人员蔡群辉上前扶起潘某,周某又打了蔡群辉脸上一拳。随后,歌厅经理付某赶到现场劝周某不要打人,也被周某扯住衣服殴打。禹某见状,将周某劝至电梯口准备离开。歌厅工作人员袁某上前来阻止周某离开,周某朝袁某腹部踢了一脚,袁某被踢后堵住电梯口不让周某等人离开。随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强行将周某带回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付某、袁某的伤情均系轻微伤,其中袁某左第3后肋肋骨骨折。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付某、袁某、潘某、蔡群辉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共赔偿被害人35000元,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及不追究周某刑事责任的报告、收条、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袁某、潘某、蔡群辉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李某、梁某、禹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对以上指控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均不持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冷水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周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冷水江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周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周某应当持本判决书原件到湖南省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