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凯、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洪波、单小坡,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8元,减交186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