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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宝杰与天津市东丽区顺泰达家电经营部、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冯宝杰。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顺泰达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津芦公路北侧底商。经营者宋宝顺。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饶新路318号。被告天津佳和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54号。法定代表人姜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杰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顺泰达家电经营部、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佳和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宝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宝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