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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娜与侯永、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侯永,王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赵娜,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侯永,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艳丽,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与被告侯永、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永、王艳丽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永、王���丽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朱利峰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房地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