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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XX与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魏XX,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街04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2130197810180025。被告石XX,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XX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