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XX与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魏XX,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街04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2130197810180025。被告石XX,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XX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