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淄博鼎盛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宝宏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鼎盛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宝宏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鼎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潘中威,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宝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于守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鼎盛化工有限公司诉淄博市临淄宝宏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临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宝宏塑胶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17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宝宏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78.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友军审判员 于洪学审判员 王全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