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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立华、曲士全诉被告李翠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华,曲士全,曲士风,李翠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黄立华,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原告:曲士全,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原告:曲士风,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达,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红,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华、曲士全诉被告李翠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华、曲士全、曲士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雷雪霜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