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立华、曲士全诉被告李翠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华,曲士全,曲士风,李翠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黄立华,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原告:曲士全,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原告:曲士风,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达,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红,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华、曲士全诉被告李翠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华、曲士全、曲士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雷雪霜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