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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05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