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玉云与彭希明、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云,彭希明,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4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云。被执行人彭希明。被执行人李晓霞。申请执行人王玉云与被执行人彭希明、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09)第408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云要求被执行人彭希明、李晓霞给付借款、诉讼费等共计63187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希明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154号501户房屋,并裁定拍卖该房屋,正在处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09)第40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