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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佟剑与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剑,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佟剑。被告: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宇,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盖晓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剑诉被告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