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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詹某诉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002号原告詹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继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