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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宝荣与张伦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荣,张伦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陈宝荣。被告张伦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荣诉被告张伦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