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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5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申领牡丹信用卡1张,至案发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8,964.3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丁某某的亲属已代为归还银行上述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工商银行的报案书、申请单、催收记录、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归还上述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