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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X珊诉被告刘X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黄X珊,女,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刘X广,男,汉族,住雷州市客路镇。原告黄X珊诉被告刘X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良才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珊和被告刘X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珊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25日到雷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22日生育女孩刘X茜。因婚前缺乏对被告的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夫妻感情基础淡薄。造成双方在婚后的生活过程中,常因家庭琐事分歧过大而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且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固执,要求原告对其做到百依百顺,否则使用十分下流的语言谩骂和拳打脚踢原告其手段十分残忍,多年来原告在家庭中忍辱负重,对被告的胡作非为逆来顺受,苦口婆心劝被告要懂得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孩子着想,互相谦让搞好团结。但被告对原告的好言相劝无动于衷,依然我行我素。愈发变得有恃无恐,天天吵架,闹得整个家庭气氛异常紧张。2014年9月份,原告生育女孩刘X茜满月后,不堪被告欺凌便离开被告家庭到外地打工。从此,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感情长期不和,绝对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解除这个失败婚姻给自己造成的困扰和痛苦,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X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结婚登记处理表,3女儿刘X茜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刘X广辩称,其与被告感情尚好,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并非属实,夫妻间在平常的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婚姻家庭不可避免的事情,原、被告之间绝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幼小的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刘X广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其与被告2013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25日到雷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22日生育女孩刘X茜。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有时在处理家庭琐事过程中意见不一致导致争吵互不相让,原告遂于2015年8月28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处理表,女儿刘X茜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25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女孩刘X茜。现原告以原、被告相识时间短结婚匆促,婚姻基础薄弱缺乏相互了解,造成双方性格不和难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其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有所隔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和理解对方,夫妻双方和好有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X珊与被告刘X广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