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常赟诉西安世纪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833号原告常赟,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赟诉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赟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