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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江明与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江明,倪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黄江明。原审被告:倪伟良。原审原告黄江明与原审被告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嘉平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