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江明与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江明,倪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黄江明。原审被告:倪伟良。原审原告黄江明与原审被告倪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嘉平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