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洪目与丁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目,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目。被执行人:丁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目与被执行人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目未受偿42000.00元,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梁执字第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丁涛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