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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柴博与被告姚李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博,姚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柴博,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姚李娜,女,1991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博与被告姚李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李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博撤回对被告姚李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