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柴博与被告姚李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博,姚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柴博,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姚李娜,女,1991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博与被告姚李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李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博撤回对被告姚李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