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倪永楚、黄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璇,深圳市龙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倪永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璇,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朱开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永楚,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黄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倪永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璇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称其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难以在法定时间内筹集到诉讼费,故申请缓交诉讼费。但因黄璇未能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采纳。后本院向黄璇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黄璇确认其已于2015年8月18日收到该《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璇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莫 芳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嘉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