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一飞与韩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一飞,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朱一飞。被执行人韩锋。本院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韩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存款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玲××××年××月××日书记员 韩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