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370号申请人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德元,董事长。申请人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1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3854458,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德州银行,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 伟审 判 员 丁 文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