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元美与刘乃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元美,刘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75号申请人:徐元美,女,1948年8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号,现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乃元,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沂南县辛集镇人民路*号。申请人徐元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乃元所有的鲁QL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太红、满玉印所有的沂房权证字第201105**号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乃元所有的鲁QL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太红、满玉印所有的沂房权证字第201105**号房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