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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许琼与蔡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琼,蔡寅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32号原告:许琼。被告:蔡寅州。原告许琼为与被告蔡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琼到庭,被告蔡寅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蔡寅州因周转资金之需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向被告催讨,但未果。被告蔡寅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借款人蔡寅州未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对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寅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琼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蔡寅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陪审员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