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与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韩飞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韩飞跃,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一波,卢玲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21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负责人:朱亚。委托代理人:高赛亚、吴睿真。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被告:韩飞跃。被告: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汇。被告: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被告:金一波。被告:卢玲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水心支行)与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韩飞跃、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百列公司)、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公司)、金一波、卢玲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新大陆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99996元,期内利息32861.11元,罚息144841.44元,复利5626.79元(暂算至2015年3月4日;实际应偿付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收回之日止。罚息、复利的利率按合同约定利息率上浮50%执行)。2.若被告新大陆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韩飞跃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单元××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建筑面积:292.75平方米;使用权证号:杭西国用(2013)第××号,使用权面积:134.3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加百列公司、新绿公司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为43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金一波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为43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玲辉以夫妻共有财产在上述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新大陆公司签订编号为温交银14年22小企业贷字024号《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新大陆公司发放25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5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4年8月2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个月期(即半年期)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逾期贷款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每月的20日结息,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2013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韩飞跃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13年22最抵字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韩飞跃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单元××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建筑面积:292.75平方米;使用权证号:杭西国用(2013)第××号,使用权面积:134.3平方米]为被告新大陆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12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并于2013年3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加百列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新绿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金一波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加百列公司、新绿公司、金一波为被告新大陆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各提供43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卢玲辉在编号为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声明其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被告卢玲辉与被告金一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25日依约放款250万元,借款凭证约定年利率为7.28%。本笔借款已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借款履行期间,被告新大陆公司足额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1日开始欠息。后被告新大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偿还本金4元,后再无还本付息。截止2015年9月29日,被告新大陆公司尚欠原告本金2499996元,期内利息32861.11元,逾期利息303332.87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150.6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借款本金2499996元、期内利息32861.11元、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的复利(截止2015年9月29日,逾期利息303332.87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150.62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2499996元为基数,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期内利息32861.11元为基数,均依照年利率10.9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韩飞跃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单元××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建筑面积:292.75平方米;使用权证号:杭西国用(2013)第××号,使用权面积:134.3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温交银13年22最抵字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韩飞跃担保的其他债权数额合计不超过1200万元。三、被告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其签订的编号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4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30万元。四、被告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其签订的编号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5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30万元。五、被告金一波、卢玲辉对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与被告金一波签订的编号温交银13年22最保字16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30万元(其中被告卢玲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其与被告金一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水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7元,由被告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韩飞跃、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一波、卢玲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蓓蓓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葛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