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行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家殿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殿,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初字第172-1号原告林家殿,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兴业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林建豪,镇长。委托代理人黄胜利,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根,马尾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林家殿因认为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林家殿以“马尾镇人民政府已提供了相关信息,且两被告属不同的级别”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家殿自愿申请撤回对马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殿撤回对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小倩代理审判员 郑 鋆代理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梦超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