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叶开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叶开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住所地:阳西县。负责人:陈耀辉,该行行长。被告:叶开号,男,汉族,现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诉被告叶开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关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卫民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