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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顺和、竺雪保、李万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竺雪保,李万发,陆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竺雪保。被执行人:李万发。被执行人:陆顺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竺雪保、李万发、陆顺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诉讼费50239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