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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鹏申请执行陈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0号申请人刘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陈洪,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办理刘鹏申请执行陈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洪的银行存款375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新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