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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7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葛某,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