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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苏显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显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苏显峰,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大安市汇腾汽车修配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陈井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江利,男,1975年12月2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负责人吕晓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保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公司副经理。原告苏显峰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井秋、苏江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马龙生、霍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一家经营机动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几年来被告承保的机动车和其自有的机动车需要维修时被告都送到原告和大安市顺达汽车钣金维修,大安市会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但是被告一直拖欠维修费用,截至2012年5月22日,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62621.00元,拖欠大安市会达维修有限公司17000.00元,拖欠大安市顺达汽车钣金王琪35000.00元,另外,原告还在原告处借款20655.00元,前述总金额为135276.00元,大安会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大安市顺达汽车钣金维修和原告去管被告要款时经协商将其大安市会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大安市顺达汽车钣金修理业主王琪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清偿,被告在对债权金额确认无误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135276.00元欠据,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起诉,请依法审理。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权利提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给法庭提供欠据时间是2012年5月,可原告才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二、顺达、会达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反常,如果转让真实,原告就应当将欠顺达、会达的修车费用自己的钱还上,从而获得他们对被告的债权,现实生活中,搞经营没有觉得自己的钱宽融富裕的,而原告与顺达、会达又是修车行业中的竞争对手,他们之间没特殊交往关系,原告不会用自己的钱来换取一张白条子的,因被告怀疑这一债权转让行为不具有真实性,望原告出示支付顺达、会达的证据。三、原告提起诉讼的核心证据是李东鹏书写吕小平签字的欠据,欠据反映13万元是汽车修理费,但这13万元不是一次产生的,也不是拖欠一个修理厂的,是三个修理厂从2007年到2011年5月总计的,从被告数据的情况看,对照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修理工料结算单,占很大比例的修理费被告已支付完毕,因此这份欠据是不真实的,被告认为应该以实际修车票据作为认定拖欠原告修理费的根据,而不能以这张欠据为依据。四、被告没有收到2万元的借款,现查被告的财务账没有这笔借款的收据,不排除个人借款的可能性。开庭中,原被告分别陈述、辩解了相关事实,原告向本庭举出的证据有1、欠据二枚、大地保险公司两份文件,证明诉讼时效届满二年之前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债权转让证明,汇腾修配厂,顺达修配厂、会达维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修理清单,电子清单一张,收据明细表一份,发票两张,省公司工作人员李xx签字支公司占大安公司赔款数额一份,吕小平,赵会双,王丽娟到庭进行了证明,被告向本庭举出的证据有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安支公司支付给原告转账存根及被告认可的修车明细,针对原告的陈述,举证,被告的辩解,质证,本院确认的本案焦点是,一、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三、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135276.00元及利息是否全部支持,针对原告的陈述举证,被告的辩解,质证情况,本案对焦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给原告出据是2012年5月12日,出欠据时吕小平是被告单位的经理,2013年1月份吕小平被解聘职务,吕小平证明他被告解聘前原告向其主张过权利,从吕小平被解聘到原告起诉,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向新任经理主张过权利,但按照法律规定,从吕小平被告解聘到原告起诉这段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之间的转账不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证明被告总欠维修费135276.00元,经庭审查明,被告给原告出欠据中的135276.00元其中包含了欠大安市顺达汽车钣金公司修理费35000.00元,欠大安市会达汽车维修公司修理费17000.00元,欠大安市汇腾汽车修配厂修理费62621.00元,欠大安市汇腾汽车修配厂债款20655.00元,对欠大安市顺达汽车钣金修理业主和大安市会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两笔修理费两位业主(赵会双,王丽娟)都证实是委托大安市汇腾汽车修配厂业主苏显峰向被告要修理费,而不是债权转让,因此原告的债权转让不成立,三、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35276.00元不能全部支持。在本院归纳的第二个焦点时已经说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135276.00元其中包含有大安市顺达汽修公司35000.00元,有大安市会达汽车维修公司17000.00元,该两笔债权转让不成立,原告在本案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在原告给被告出的欠据中,除了以上两笔无法支持的修车款外,还有20655.00元不是修车费,本案审理的是修车费纠纷,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不能一并处理,若原告追究其欠款应另案主张,故被告应在欠据范围内的12795.00.00元给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无法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为保险车辆修车的事实存在,修车后凭原告自行记载修车单被告给原告出原欠据也是事实,但被告出的据中存有瑕疵,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给原告出的欠据即含有他人债权还含有借款,欠据的主要依据是原告自行提借的修车单,而修车单上没有被告签字,对欠据上的数额是否发生被告不予认可,因原告对形成欠据数额的依据尚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要求全额保护无法支持。本院尚对查清的事实予以判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苏显峰修理费12795.00.00元。二、驳回原告苏显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张洪斌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许庆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