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东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嵇新建与黄岳春、孙秀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新建,黄岳春,孙秀利,孙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嵇新建,市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岳春,市民。被告孙秀利,市民。被告孙耀春,市民。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嵇新建诉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孙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岳春、孙秀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前原告嵇新建撤回对被告孙耀春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新建诉称,2012年1月起,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因经营需要陆续向我借款。至2014年1月4日,我借款给被告黄岳春、孙秀利75万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向我出具借条,孙耀春自愿提供担保。后债务人与担保人均未还款,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被告黄岳春代孙耀春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岳春未作答辩。被告孙秀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向原告嵇新建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嵇新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并且愿承担出借人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地点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借款人:黄岳春、孙秀利,此款如不还由担保人归还。担保人:孙耀春”。2014年1月4日,孙耀春向原告嵇新建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由被告黄岳春提供担保,载明:“今借到嵇新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今借人:孙耀春,担保人:黄岳春,2014.元4日”。后经原告嵇新建催要,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及黄岳春均未有还款。现原告嵇新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被告黄岳春代孙耀春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原告嵇新建提供的借据2份、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嵇新建与被告黄岳春、孙秀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出具的65万元借款借据予以证明,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嵇新建要求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偿还借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岳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担保人的身份为孙耀春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黄岳春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孙耀春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岳春、孙秀利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嵇新建借款65万元。二、被告黄岳春代孙耀春偿还原告嵇新建借款10万元,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黄岳春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孙耀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黄岳春、孙秀利共同负担9830元,由被告黄岳春负担147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正亚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