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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卓之元诉被告湖南省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良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卓之元,男,生于196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委托代理人彭晏斌,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忠被告马良周,巴州区化成镇街道建设项目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之元诉被告湖南省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良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之元于2015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太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