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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沧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佟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沧县李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港油田采油三厂连心桥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丁某驾驶的冀J×××××号作业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检的佟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9.00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佟某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佟某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佟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沧县李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港油田采油三厂连心桥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丁某驾驶的冀J×××××号作业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佟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检的佟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9.00mg/100ml。另查明,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佟某的供述:因为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三厂菜市场回何官屯,骑车沿石油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连心桥路口时,我前面有一辆车,我超过这辆车继续直行,一辆与我对向行驶的作业车左转弯,我车躲不过去就撞上了。当天我在何官屯一个哥们家喝的酒,喝了差不多三两白酒,喝完了去的三厂菜市场买的东西,然后回家。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2015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我驾驶冀J×××××号在沧州干完活回南皮,我车沿李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心桥路口处左转弯行驶时,对面有一辆公交车减速了,在公交车后面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没躲开就撞我车上了。当时我正拐弯车速很慢,大约每小时10公里左右,两车相撞在公路靠东侧,我车右前角与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3、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从佟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9.00mg/100ml;从丁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0mg/100ml。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5、沧县公安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佟某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丁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佟某、丁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6、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提取佟某血样情况。7、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害人丁某取得驾驶资格。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佟某的基本情况与当庭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佟某受伤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