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发有与邓火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火姬,曹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邓火姬,女,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曹发有,男,汉族,住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沙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96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沙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隆彬审判员 姜长生审判员 曹阿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