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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知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塔林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21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HINDONGHOON。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被告:东阳市塔林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塔林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