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丛国华与王忠国、纪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国华,王忠国,纪晓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16号原告丛国华。被告王忠国。被告纪晓宁。原告丛国华诉被告王忠国、纪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496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丛国华提供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价值53496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