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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丛国华与王忠国、纪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国华,王忠国,纪晓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16号原告丛国华。被告王忠国。被告纪晓宁。原告丛国华诉被告王忠国、纪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496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丛国华提供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价值53496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