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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新远、曹玲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新远,曹玲珠,罗清,告叶国胜,曹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垦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焉耆县。法定代表人吴海,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蔡新远,男,51岁。被执行人曹玲珠,女,52岁。被执行人罗清,男,38岁。被执行人告叶国胜,男,39岁。被执行人曹玉权,男,57岁。本院在执行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蔡新远、曹玲珠、罗清、叶国胜、曹玉权(2014)焉垦民初字第2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211202元,并于负担执行费30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4)焉垦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