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资兴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资兴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87号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资兴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镇某某内。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资兴市某某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珠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