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李贵勇、李正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李贵勇,李正辉,李贵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88号。负责人任保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军,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士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贵勇,农民。被告李正辉,农民。被告李贵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李贵勇、李正辉、李贵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以起诉时提供证据不足,需另行补充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