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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086号原告: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五路旺座现代城D506。法定代表人:常登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陕西熔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