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三穗信用社与姚元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三穗县八弓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明道江,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姚元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元兴拒不履行生效的支付令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元兴系三穗县滚马卫生院职工,每月工资收入3200元(实领工资),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自2015年10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姚元兴工资收入中提取2000元至三穗县人民法院(账号:520016664360525042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74162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547元,执行费1012元,共计757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