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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树军与魏国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军,魏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周树军。被执行人魏国忠。本院在执行周树军与魏国忠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已到期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双方按和解协议私下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魏国忠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