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陈其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施福光,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永灶,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陈其秋,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陈其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自行缴纳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其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