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利军与谢用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利军,谢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潘利军。被执行人谢用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用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谢用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法执字第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