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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丁汝洲与临江市民政局、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汝洲,临江市民政局,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63号原告:丁汝洲,男,汉族,1942年2月7日出生,临江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临江市民政局,地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潘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夏乐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军,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汝洲与被告临江市民政局、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