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29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祉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鹏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法定代表人:胡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华丰公司与锦桥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锦桥公司补偿华丰公司2757923.63元工程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的利息59.8万元,双方纠纷已了结,再无纠葛,华丰公司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2015年10月9日,华丰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华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自